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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2024-03-05 10:02     (点击: )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豫教财〔2018〕174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景观绿化、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程。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学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实施。委托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度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审计工作进行统筹计划与安排,突出审计重点,实现审计价值。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实行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审计处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审计程序,采用恰当且有效的业务组织范式,对建设工程管理行为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成果的客观与价值,审计处应当要求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前置审核工作机制,并有权取得开展确认或咨询所需的全部资料,有权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提供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访谈、询问等工作,也有权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 审计处按规定向有关业务部门通报审计发现,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对于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或将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向业务部门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第九条 审计处可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活动,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专业技术的支持和补充,并负责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审计处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或人员担任顾问和特约审计员,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提供技术支持或专业鉴定。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建立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质量控制机制,创建并不断完善相应的审计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后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定期报告,根据学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第三章 计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于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学校批准的资金起点,分别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事中审计或结算后的竣工结算事后审计。

(三)对于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工作中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等有关业务事项、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启动前的重要业务事项、未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业务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对于与建设工程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方法

(一)合规性审查、技术经济审查和内部控制检查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

(四)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和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类型。原则如下: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投标、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双备案”“双随机”审计。该类审计要求工程管理部门在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报审计处“双备案”的基础上,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进行随机抽审。“双随机”抽审率均不少于 30%,如抽审中发现问题,将根据情况进行延伸审计;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和绩效审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机构审计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和竣工结算,未经审计处审计或备案确认,学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开标、合同会签和工程结算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阶段,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审查工程管理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二)审查投资估算是否正确、完整,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查设计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五)审查设计概算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方案比较是否全面、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

(六)审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及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是否存在漏项;综合单价计算、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七)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完整、严密,符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及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评标办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开标、评标、定标及公示环节是否合法合规;

(八)审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合理;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本一致,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开工是否符合开工批准程序,对于应急工程是否及时补办手续;

(二)审查征地拆迁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三)审查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

(四)审查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重大变更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变更估价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五)审查主要材料和设备物资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定价的材料,工程管理部门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各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价格;

(六)审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七)审查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相符;

(八)审查工程索赔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量规范、是否准确,有无重算、多算现象;

(三)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四)审查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五)审查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设计文件相符,有无高套、错套现象;

(六)审查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审核合同中有关造价优惠承诺、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的条款等是否执行到位;

(七)审查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和配套的附属工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八)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否详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阶段,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对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二)审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三)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主要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四)审查工程项目结余资金的正确、合规性。主要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立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立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并征求财务处意见:

1.送审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15 天;

2.送审金额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20 天;

3.送审金额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30 天;

4.送审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45 天。

(三)自审项目由审计处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书,财务处根据审计意见修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委托审计项目由受托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书,经审计处同意并征求财务处意见后,修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由审计处出具审核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和合同审计程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审计资源状况,招标和合同审计分为前审和后审两种形式。本办法所称前审,是指按照规定,审计处在开标或合同签订前,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合同文本等关键环节进行事前介入审计。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分别由项目部门、工程管理等部门负责在OA系统中发起会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对属于学校规定合同审签范围内的事项,应在合同审签时一并提出审计意见);

(三)招标采购、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并按照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本办法所称后审,是指按照学校规定,审计处对招标采购管理和合同管理事项,采取的事后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变更估价审计程序如下:

(一)变更估价(2 万元以上)审计程序:

1.变更估价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送审;

2.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估价审核,出具审计意见书;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按学校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二)变更估价(2 万元以下,含 2 万元),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审计处负责抽查。

第二十六条 现场签证审计程序如下:

(一)现场签证(2 万元以上),各类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签证等和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由工程管理部门在覆盖前组织验收和测量,办好签证手续,并在覆盖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意见;

(二)现场签证(2 万元以下,含 2 万元),隐蔽工程及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签字确认,审计处对部分工程量进行抽查;

(三)如被抽查工程量存在多计的现象,审计处将抽查结果和责任人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或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的,上报学校。同时对本项目其他类似工程量签证按同比例扣减;

(四)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各类现场经济签证后,应在 7 天内报审计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审计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提前将定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报工程管理部门;

(二)按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工程管理部门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材料价格和供应商;

(三)无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定价,审计处派人全程参与认价。工程管理部门办好签证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审计程序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度款负责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施工合同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三)工程管理和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学校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填制竣工验收报告,审计处参与单项合同估算价2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凡需送审的工程项目验收结束,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初审,出具初审的审核报告,并填写《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清单》(见附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审计处审计;

(三)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四)有关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处根据回复意见进行核实、调整,审计处处长审定,单项工程 400 万元以上项目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六)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质量和工期奖罚、廉政风险保证金等条款办理财务手续,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按照《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要求,财务部门完成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并送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组建审计项目组,按规定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审计项目组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审计处根据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审计项目组拟定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定单,由审计处处长审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

(五)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

(六)有关部门应按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定单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审计程序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审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三)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

(五)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六)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结算报告、送审清单;

(七)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八)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签署质量是否合格或者满足合同文件要求);

(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

(十一)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对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需财务等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三)工程管理部门财产物资盘点清单及盘点移交清单(工程管理部门提供);

(四)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工程管理部门协助);

(五)项目历年投资计划文件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成本核算资料,应包括:

1.工程竣工项目的资金来源、运用和结余情况;

2.工程竣工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

3.工程竣工项目形成资产、负债及处理情况;

4.工程竣工项目造价分析、经济技术指标分析、投资效果分析;

5.工程竣工项目的会计核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终结

(一)审计人员应将建设工程审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核)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核)报告,应保证真实、合法。

(二)工程项目审计(核)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审核范围;审核意见;有关人员签章;报告日期;附件,包括已审核的工程项目概(预、结、决)算书。

(三)审计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审计资料,审计结束后,及时将送审资料原件归还有关部门。审计(核)报告应和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等资料一起立卷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审计部门对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核实查处;

(三)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五)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和社会审计机构,学校将其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或合同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违反项目规划、招标投标、合同等法律法规的;

(二)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审计的具体方式、程序和内容,按照《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委托社会审计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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